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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吸纳公众建议800条http://news.jschina.com.cn 2004-10-27 14:09:48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于本月19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记者昨日获悉,一审过后,草案经过报纸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185人次、799条次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草案修改稿有很多创新亮点,有些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独家。 全国首家明晰车祸中机动车责任,承担责任分成四等 看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车祸中机动车责任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说,我省首先对76条的规定进行了责任细化,在全国各地立法中属于第一家。 亮点经过认真的调研论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一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三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四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另外,根据有的地方和公民的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理赔的情形作了规定。 执法主体突出,大型建筑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看点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说,草案中执法部门较多,执法主体不突出,修改稿在总则中突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同时削减、集中、突出了相关部门职责。 亮点大型建筑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草案原第38条整个修改掉,规定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要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等部门组织进行。经评价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环境将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立项。 违法行为罚款分类更明晰,大多数行为罚款降低 看点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说,修改后的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变动较大,总的来讲,根据大法授权,在地方法规中,第一次对罚款数额进行了刚性具体规定。如果法规获得通过,今后交警执法的罚款裁量权将很小,交警只有在行为定性上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定中,草案原规定笼统。现在细化为两部分,一方面对危害严重的行为一一列举,按大法规定的上限进行严惩,除此之外的行为,只按大法规定的罚款下限进行处理。这意味着眼下执行的很多罚款,都将降低。 亮点行人或乘车人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的将处以20元罚款: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其他行为,罚款5元。 亮点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处以50元罚款:不按照交通信号等指示通行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醉酒驾车的;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的;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其他违法行为,罚款20元。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的内容还有:实行驾驶员道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司机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学生守交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等等。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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