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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更好地满足群众交通需求


http://news.jschina.com.cn  2004-11-5 10:53:30
  10月2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规,并将在明年元旦起实施。10月28日,省公安厅厅长黄明就条例中的热点问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这部条例的出台,引起全国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这部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建立“交通安全责任法定化,交通执法管理人本化,交通违法处罚刚性化,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黄明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交通需求日益增长,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大幅增加。目前全省拥有机动车843万余辆,驾驶人877万余名,其中私人轿车36万余辆、年增长速度达72.6%,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因素因此大量增加,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城市交通拥堵严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我省全面总结交通安全经验,借鉴国内外成功做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制定了这部特色明显的地方法规。

  黄明盘点了条例中诸多亮点和突破点。第一,建立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法定制度,是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的重大突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性事件交通保障机制,细分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交通安全涉及的人、车、路、环境四要素作出具体规范,对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完善交通设施、治理道路隐患,及机动车生产、检测、报废、驾驶培训、医疗卫生等预防交通事故的环节,也作了具体要求。对不按照履行交通安全义务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组织交通安全评价,将城区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台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第二,便民利民和人文关怀的思想,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条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单位自备客车停靠站,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方便群众出行和停车;统一校车标志,给予一定的通行便利,在学校门前设立提示标志,保护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的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条例还规定,盲道应该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准毁坏、占用。

  第三,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这个基本理念,贯穿着条例始终。条例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罚款、拘留、直至吊销驾驶证等,目的是给马路杀手套上笼头,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条例则明确提出: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急救单位实施交通急救援助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第四,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确量化,是这部法律的另一大特色。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按照该车应该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根据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等不同情况,分别减轻机动车一方80% 90%、60% 70%、30% 40%、20% 30%的赔偿责任。黄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强调珍爱生命,撞了肯定不能白撞;二是充分考虑安全与效率兼顾。在交通活动中行人、非机动车是相对的“弱者”,即使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要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超额的也要赔10% 20%。新办法和以前相比,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付总额要增加80%左右,这就凸显了生命至上的价值观。

  黄明强调,在法律面前,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谁也不能以老大自居。他透露,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在减轻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方面,社会争论很多,值得庆幸的是,立法者摆脱了抽象的人道理念和社会情绪干扰,公正客观地协调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关系。对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出了事故必须赔偿,同时又细化责任,明确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条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的各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过街不走人行道等,给予20元或50元的罚款。他认为,罚款只是手段,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行为,提高通行效率,减少交通堵塞,减少交通事故。

  黄明最后指出,为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条例把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从执法机关和具体执法人员手中分离出来,惩罚什么、罚多罚少,都作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缩小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王晓映、孙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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