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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企业营运收费必须执行行业指导标准。企业收取营运收费包括企业的营运车辆折旧费、经营权有偿使用分摊费、相关规费税费、车辆保险费、维修工时费、营运服务费、营运管理费、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合理经营利润等后,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它费用。行业指导标准是按照市场收入、成本消耗、劳动时间等因素算出的驾驶员劳动定额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发布。
2005年出租车升级提档实施后,各车型档次悬殊明显,企业间营运收入将有差别,因此企业确定劳动定额可适当浮动,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星级企业或者高档车型的劳动定额可以适当高于行业指导标准,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可收取一定的安全风险保证金。为确保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客运安全与服务质量实现,企业可向驾驶员收取安全风险保证金,但数额不应超过20000元/人,高档车最高30000元/人。承包期结束后,风险保证金应按合同规定全额退还或退还扣留后的余款。驾驶员因病休假、非责事故等客观因素搁车需减免劳动定额的,企业与驾驶员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