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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关爱孩子,让他们远离伤害”

    编者按: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省教育厅经过广泛调研,多次征求市、县教育局、学校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于2005年8月形成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初稿)》。在综合各地、各部门意见,吸收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送审稿)》作了数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条款。2006年11月下旬,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最终于11月30日正式通过了《条例》——

“关爱孩子,让他们远离伤害”

——访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

    今年3月1日,酝酿已久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该《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特点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

    作为一部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的地方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草拟之初就备受关注,历经了多轮审议和长时间的研讨、论证。刘克希告诉记者,该《条例》的草案在2006年7月就经省人大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条例》草案全文在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去年10月,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专门就此《条例》召开立法听证会,并赴苏州、常州等地进行了调研,还专门召开了由省、市、区三级法院工作者参加的专题论证会……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这部凝结着各方智慧的法规,并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谈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的初衷,刘克希告诉记者这样一组数据,单是去年1月到10月,全国共发生中小学生安全事故99起,造成学生死亡220人,伤278人。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如同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时刻让家长、老师揪心不已。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不幸,同时事故的处理往往也耗费了学校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他说,江苏有中小学生近1100万,他们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千万个家庭,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该《条例》的出台,为我省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名有着十几年立法工作经历的著名法学家,刘克希说,对于未来而言,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兴则民族兴,“关爱孩子,让他们远离伤害”,是全社会的责任。然而,在许多时候,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制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往往只是挂在嘴上的一句口号,在实际工作中并非都能落到实处。

    讲到这里,刘克希提起了一件往事:几年前,他在某地仲裁案件,他们住所的窗外正好是一所中学。时值骄阳似火的8月底,学校新生正在校园里进行军训。只见烈日下,一群群孩子站在毫无遮挡的水泥操场上,某些“教官”不教也不训,只把“暴晒”作为唯一的军训内容。整个训练过程,他始终没见到一位校长、教师等校方人员到场。

    刘克希说,这种军训既不科学,又有损学生健康。烈日暴晒,易致皮肤癌,况且这些学生尚在发育阶段,均属未成年人。或许校方认为学生刚进校门有必要吃点苦,学校只要把军训工作交给这些战士就可以一概不问了。殊不知,这些战士并不懂教育,对医学也知之甚少。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他当时就打电话给当地有关部门,希望坚决制止这种军训方式,并对军训做出科学规范,明确学校和教师在军训中的责任。“因为军训是学校的军训,校长、教导主任、教师等校方人员必须参加,否则,一旦出了事,学校难辞其责。” 刘克希忧心忡忡地说。

    因此,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改稿中,他们综合各方意见,增列了一整条关于军训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学校应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把军训单列一条并作出如此详尽的规定,在全国都绝无仅有。对此,刘克希说,“把军训作为法律条文写进《条例》,目的就是要对教育行政部门在军训当中做哪些事,制定哪些规范,学校履行哪些职责等,进行详细的界定,从而有效地防范军训当中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一条款也充分体现了《条例》向弱者倾斜、向学生倾斜的原则”。

   “其实,在《条例》中属于全国首创的并不仅是军训这一条款。” 刘克希说,其他诸如“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规定是江苏首创,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刘克希认为,为了有效避免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该《条例》最大限度地突出了“预防为主”。首先,《条例》对安全教育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对学校增加了“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同时要求“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其次,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生在校内,《条例》对学校场地、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提出了规范要求,在这方面修改稿整整增加了5个相关条款,包括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等。《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应该说,该《条例》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于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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