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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如何抓好《条例》贯彻?
http://jsnews.jschina.com.cn 2007-4-27 15:07:36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履行好8项职责。 一是部署。全面部署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这里的“部署”工作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抽象性,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做实、做细。如,要制订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专职部门)负责;要深入调研学校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要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等。总之,和下面7项职责相比,“部署”是一项原则性的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积极作为。 二是指导。指导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车使用管理制度、门卫保安制度、住宿学生生活管理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军训制度等。特别要强调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导学校建立军训制度的同时,也要“以身作则”,制订本地区学生军训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三是协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推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和公安、交通、卫生、文化、体育、环保、工商、质监、安监、城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四是检查。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期开学、放假前后的常规性检查,学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抽查来推进学校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校舍、门卫、校车、消防、教育教学设备物品的安全问题等,特别重视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安全,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五是制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对处理结果不满而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侮辱、殴打学校教职工、学生,侵占、损毁学校设备设施、财产等。出现这类情况时,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出警。 六是处理。处理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大伤害事故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到政府组织的联合调查组,直接参与事故的处理;二是对于学校有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例如给予警告、撤职、开除等。对于教职工严重违反《条例》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 七是调解。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纠纷的一项优良传统,具有便捷、快速、高效、成本低、利于关系维持等优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愿望,在收到调解申请后,指派专人负责,邀请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但也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防止久调不解。 八是报告。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履行上述职责或履行不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人员难逃法律责任。因此,作为教育事业的主管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优化和谐教育环境,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南京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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