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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储备粮不得轻易动用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储备体系和职责。规定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省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动用?《办法》规定,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必须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可动用:全省或者部分地方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编辑:孟涛  作者:袁艳 廖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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