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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飞:自由表达私,权张扬需要公权谦抑
http://www.jschina.com.cn 2008-3-17 8:58:49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5日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共有二十几项,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以及讲述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乃是中国宪法所载明的辉光永驻的条款,因此正如张军副院长所说,中国公民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此的确信不独建立在白纸黑字的宣言层面之上,更为重要的是,发表批评建议、牢骚怨气而无虞,这在政治生活的实践层面上同样得到了见证。两会前后的“炮轰”强度和“激辩”烈度,或可看作表达自由的注脚。然而,正如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不断踏平荆棘方能攀缘向上一样,公民的自由表达亦需要在现有层次上实现新的进展和突破。 盘点公民行使表达权利的收获,或者要检视其中的瑕疵所在,似乎都不应该回避2007年前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一系列“诽谤案件”。重庆彭水、山西稷山、山东高唐、安徽五河、陕西志丹、海南儋州、辽宁西丰,在如此广阔的区域之内所发生的事件又是如此的相似:一些教师、公务员、记者基于提出批评建议或者抒发牢骚怨气的目的,表达了他们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看法,毫无例外的是,他们均被当事人(亦是当权者)动用公共权力以涉嫌诽谤予以追究。尽管在媒体曝光之后,一些被追究者得以幸免,一些滥用权力者被上司问责,但“县委书记”层次上公权的恣意和跋扈不能不让人心惊,而其治下公民表达权利的匮乏又不能不让人心忧。 一连串“县委书记诽谤案”所昭示的逻辑在于,公权跋扈之下难有私权的完整实现。公民的自由表达要成为可能,仅有法律层面的确认乃至于高层的重申依旧是不够的,必须关注此消彼长的另一方,即公共权力在公民私权面前的姿态。美国大法官布伦南说,“如果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公众的优先权。”显然,在他看来公共权力对于公民言论权利并不具备优先权,而是恰恰相反,公众将因批评而获得豁免。我国宪法同样确认,“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揭示了公权力面对公众言论的应有姿态:克制和谦抑。 一个生动的诠释,已经被厦门创造出来。该市日前发出的政务信息说,要全力抓好污染减排工作,对新建项目审批做到“四不批”,其中一条即是“公众参与和市民反映强烈的项目不批”。作为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PX事件中市民强烈表达自己意愿的努力让人欣赏,也让人难忘。此番厦门市政府躬身面对市民意见的态度同样让人欣赏,或许也将同样让历史所难忘。面对公民表达权利的谦抑,实际上是对宪法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这样的克制显示的是理性,收获的将是更为广泛和深切的认同。“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决不可能鸦雀无声,公众自由表达,权力从善如流,这才是善治的基础。 两会之后大计初定,在将人民意愿转化为现实成果的过程中,依然需要珍惜和延续两会期间声音鼎沸、民意迸涌的表达、参与、监督场景。这样的场景在国家权力的最高层次上能够实现,就没有理由在“县委书记”的地头上发生变异,只要我们能够保证公权力切实恪守本位、姿态谦抑。 编辑:刘洁 作者: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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