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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http://news.jschina.com.cn 2005-11-10 19:12:53
(苏文明委〔200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线,以集镇为重点,以各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村镇的文明程度,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村镇经济不断壮大。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贸、工、农协调发展;不断增加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村、镇(乡)经济逐步壮大,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村、镇(乡)平均水平;依法纳税,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定购任务;建立农业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农民人均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教育成效显著。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思想政治工作进村入户,镇(乡)党校等宣传教育阵地健全,村设有对农民进行教育的专门场所;广泛开展文明户等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活动开展率达95%以上,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社会风气良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乱建坟墓现象。 第八条 镇容村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有村、镇(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容村貌整洁,道路平坦,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省级先进标准;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卫生工作达到省级先进标准。 第九条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民调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达到省级先进标准。 第十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尊师重教,积极实施教育促小康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成人教育达到省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对农民有计划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效保护文物古迹,镇(乡)图书馆(室)、文化站等文化阵地健全,村设有书报阅览室,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医疗初级保健成效显著,镇(乡)医院医疗设备比较齐全,村设有医务室;计划生育工作达标;镇(乡)建有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群众文化、群众体育达到省级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镇(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党委(支部)一班人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意识强,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党、政及群团组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党委(支部)一班人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镇(乡)务、村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的领导,村镇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要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镇(乡)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户评选活动,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开展同创共建活动。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乡)企、村企、军民、警民共建活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江苏省文明村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评选年度省辖市文明村镇称号。 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村镇(乡),经省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1.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2.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经济案件的; 3.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张榜公示。申报村镇(乡)按照文明村镇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镇(乡)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初评推荐。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村镇推荐审批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4.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可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研究审核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报省文明委审批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由省文明委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明村镇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的江苏省文明村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2.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省辖市文明办,各省辖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江苏省文明村镇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加强检查督促。在非评选年,各省辖市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江苏省文明村镇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江苏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村镇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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