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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受重视 代表:“性骚扰”法规需要细化


http://news.jschina.com.cn  2006-1-20 9:34:11

  妇女受到家庭暴力怎么办?“性骚扰”构成要件有哪些?……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的话题也成为本届人大代表关注的另一大焦点。

  盐城唐惠勇等11位代表提交的第0012号《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议案中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总则、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6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我省的《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内容相对滞后也要作相应的修订。为此,建议将修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并于年底前通过修改决定。

  淮安高昌萍等10位代表提交的第0011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议案中建议,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应作出更细和更具操作的规定。

  如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些涉及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但到底家庭暴力的标准或程度是什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还没有很好解决的依据。

  还有就是受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单位或有关机关投诉,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这些单位或机关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应如何操作,应作进一步的规范,以便更进一步落实这方面的权益。

编辑:孔婧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朱锐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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