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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江南时报法治周刊
三大网站联手推出: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 (3)

6、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因认为侵犯自己著作权,(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二十一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分16案将北京世纪海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玉豪情音像经营部告上法庭。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6.4万元。法院认定,五原告系《The40Year-OldVirgin》(40岁的老处男)、《Mr.&Mrs.Smith》(史秘斯夫妇)、《WarofWorlds》(世界大战)、《TheIncredibles》(超人总动员)、《Bewitched》(家有仙妻)等共16部电影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前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的DVD 光盘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因此,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就前述影片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入选理由:长期以来,打击音像盗版行业,抢占音像市场,已经成为了很多国际著名的影视制作公司的一个经营战略。但是大多数的国外公司认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周期过长,赔偿数额过低,因此他们一般都选择行政查处而非提起诉讼作为打击音像盗版行业的主要手段。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国外企业的维权途径也逐渐从行政查处转变为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相结合,并把维权的目光从盗版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者转向销售者和流通渠道。此系列案正好反映出了国际影视业在中国音像市场维权策略和方式的变化。

7、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案件回顾:一个年轻女教师的非正常死亡,两个因爱成仇的家庭,网络和学者的三年呼吁和奔走。7月10日上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处无罪,赔偿黄静父母经济损失近6万元。2003年2月24日,姜俊武在黄静的宿舍同宿,早晨姜俊武离开后,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床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构成强奸。

    入选理由:黄静裸死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因鉴定受到网络和媒体高度关注。三年来,当事双方都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案件进展、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都不断向网络公布,无数民众参加了网络等媒体上的讨论,因此称黄静案为“2006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并不为过,但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沸腾的民意却对司法工作造成了某种被动。显然,最终法院并没有简单顺应“民意”判决,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维护人权的原则,坚持了专业主义立场。

8、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

    案件回顾:2月28日,随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斌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话音落下,备受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劫后高速驾车逃逸。张德军立即驾车追赶。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汽车在一立交桥上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左腿截肢。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2005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入选理由:因为一次正义之举,却招来了长达18个月的麻烦,这是任何一个人不愿看到的。虽然社会的热议代替不了法院的判决,但无疑折射出见义勇为认定规则的缺失。而见义勇为撞死疑犯最终被判无罪,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和壮胆。

9、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

    案件回顾: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中国博客网上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日志,对其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陈堂发遂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中国博客网站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1万元。8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11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博客作为一个新兴网络工具,发展迅速,颇有大众化扩张趋势,有人戏称2006年为“博客年”,但与此同时,博客也纵容着自由、随意和不负责任现象的存在和发展,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不仅警示着所有博客网站并不享有超越法律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特权,而且将对博客甚至整个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产生影响。

10、自助游死者亲属状告同行“驴友”案

    案件回顾:11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受到普遍关注的首例自助游时遇山洪爆发,死者亲属状告同行12名“驴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2.5:6:1.5的责任比例,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万元。2006年7月7日,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受害人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

     入选理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亲近自然、挑战自我的户外运动中来,这本是一件好事情,但由于缺乏避险手段和团队责任意识,缺乏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自助游存在轻率化和盲目化倾向,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往往是受害者自己“买单”、队友“免责”,这不能不让人警惕和思考。该案判决界定了旅游过程中团队各个成员的责任比例,让每个成员都承担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自助游亟待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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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杨凌青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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