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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江南时报法治周刊
“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2)

  综合上述查清的事实,我们找出案件的重点在于:1.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并收取每人60元的费用,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梁某也不具备任何组织旅游的资质;2.13人乘坐梁某提供的车辆在梁某的带领下赴赵江露营;3.夜晚梁某组织团员在河床中裸露的石块上露营且未安排人员守夜;4.当地事发当晚连下了几场大暴雨;5.山洪暴发后几秒钟之内冲走了骆某露营的帐篷,12名同行人员慌乱中完成自救,但不能确定当时是否有机会和能力救助骆某。

  第二次合议,我们对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当合议庭讨论到同行的12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时,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出现了。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山洪暴发是瞬间发生,当时谁都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去救助他人,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去救助其他人的生命。因此,这12个人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这12个人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分担损害后果。关于这一点,这次合议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次合议,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合议庭取得了一致意见,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当时的环境及条件所限,这12个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应当被适当限制。这次合议还确定了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认为骆某未能对他人进行救助,连自救义务都未完成,同行人员虽未能对骆某进行有效救助,但完成了自救义务,因此,骆某应承担比其他同行人员更重的责任比例。

  判决:注定会引发争议

  几天后,判决出来了。针对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最终,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的结果震惊了全国,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赞赏的、反驳的、乐观的、悲观的,怎样的观点和评论都有。我们理解大家的心情,对于我们而言,我们的观点、想法已经完全体现在这个无论怎样都会引发争议的判决里。我们深知,一个判决并不能对立法现状有太多的影响,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的任务是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但我们仍然十分希望通过个案显现的法律后果去引导公众的行为方式。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这个案件表面是一种新兴旅游方式的责任承担,实质上透出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我们希望引发这种思考,希望能矫正社会上轻视他人生命及自身生命的思维误区。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一个人生命的价值远比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有意义得多。

  法律有盲区,我们不愿意抓住这个盲区简单下判,如果这个女孩的死亡和我们这个看似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能够促使这个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促使大家增添对他人及自己生命的责任感,让大家意识到每个人不是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在一些特定的场合,还需要对其他人的生命负责,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我们希望这是一个“吃螃蟹”的判决,判决的目的不是要阻碍这种旅游方式的发展,而是敦促人们要本着对生命尊重的理念来组织和参加这些有风险的活动,否则,还会有更多这样的悲剧发生,这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需要判决透露这样的信息:如果你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请你谨慎行事,否则就不能逃避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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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与生活  编辑:杨凌青  作者:陈华婕 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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