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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江南时报法治周刊
1名男婴获利1万 广西部分村民出卖自己亲子

   12嫌疑人9个月贩卖9名儿童获利8万余元

  嫌疑人供述广西一些农村的部分农民会将自己的孩子出卖

  卖一个亲生儿 能获得1万元“收入”

  “被告人李绍萍等12人以买卖为目的,相互伙同拐买儿童的行为,触犯了公民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上午9时,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贩卖儿童的犯罪团伙,公诉机关指控称,其中一名叫李绍萍的嫌疑人在短短9个月的时间里作案7次,共贩卖了9名儿童,她本人也从中获得“利润”8万余元。

  指控 贩卖“流程”像商品流通过程

  购买,转卖,再经“倒手”,最后联系真正的“货主”。昨日,公诉机关对嫌疑人作案过程的询问让人头晕,儿童被贩卖的“流程”就象商品的流通过程一样,从生产厂家到“一级批发商”,再到“二级批发商”……最后才能到达“货主”手中。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7月,被告人田年方、“老尹”(在逃)将购得的一男婴买给被告人李绍萍后,李将男婴带到福建永春县金淘镇被告人杨海仁处,通过杨海仁及被告人叶生礼、陈应彬等人联系买主,将男婴买给永春县仙夹镇的一对夫妇。2006年2月,李绍萍在贵州省威舍镇向广西一姓李的妇女(在逃)购买到一名男婴,之后将该男婴带至永春县蓬壶镇美中村被告人林炳昆家中,通过林联系买主后将男婴卖给美中村的村民吕某某……

  从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看出,该犯罪团伙12人在不定期的作案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而选择合作与否,但贩卖的“流程”一般不变。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该团伙以出卖为目的,相互伙同拐卖儿童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李绍萍本人没有提出疑义。

  心寒 有村民出卖自己的孩子获利

  2006年3月10日,李绍萍、赵兰携将买来的男婴贩卖到福建后,从福建携带赃款乘坐火车返回贵州,在乘警检查车票和证件时,二人随身携带的赃款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在赃款来源无法解释清楚后,赵兰不得不主动交代了参与拐买儿童的犯罪事实。在李绍萍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分别于2006年3月17日、20日、21日、25日、11月13日抓获了杨海仁、叶生礼等10名犯罪嫌疑人。

  公诉机关的起诉材料显示,12名被告人中有5个系贵州省普安县人,6个系福建人,1个系广西人,而在他们贩卖的男婴中,最小的只有一个多月,在该犯罪团伙共同作案的四起案件中,12名被告人共拐买了6名男婴。而从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期间,李绍萍则独自或共同7次拐买了9名儿童,共获得82000元“利润”。

  审理该起案件的审判员薛法官告诉记者,他们从嫌疑人的供述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倒手”的男婴大都是从广西一些农村购买而来,因为对当地的农民来说,卖一名男婴一般能得1万元左右的“收入”,这笔钱相当于他们一年的收入,所以有部分村民会将自己的孩子进行出卖。然而,对经济相对发达的福建来说,部分地方存在购买男婴的市场需求,这些犯罪嫌疑人就扮演起中间介绍搭桥的角色,把男孩子从“出产地”倒卖到“需求地”。

  据了解,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生活新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宋卫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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