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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赔偿费”计入犯罪数额 淮安一董事长获刑

    2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江苏一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旭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此案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二审判决书载明,1998年至2004年8月,上诉人张旭生在任一剪梅(淮安)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资金11.35万元,挪用本单位资金39.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挪用资金部分的第一个犯罪事实是张旭生的“作风赔偿费”。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5月27日,张旭升与公司下属女员工章某在章某家中发生两性关系后,被章某丈夫乔某发现,经恐吓和讨价还价,张旭升答应付给“作风赔偿费”。随后,张旭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一剪梅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淮阴百货站某经营部顾某处拿货款4万元人民币,交给乔某,从而将此事“摆平”。此4万元一直挂在张旭升个人欠款账上,至案发时一直没有归还。

据办案人员介绍,张旭升在任职期间个人玩乐多次让集体“买单”。2006年12月29日的庭审,对该案涉及他人隐私的“作风赔偿费”问题作不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对“作风赔偿费”是否计入犯罪数额,是否是职务行为,一度展开交锋。最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将其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李明耀 夏立凯 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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