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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案二审维持原判

    4月17日下午,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涉嫌滥用职权罪二审宣判,海口中院驳回了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同时也驳回了李国和的上诉,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和身为东方市公安局局长,得知民警文瑞强开枪击伤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在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便下令将邢亚盖扣留在医院,并派人看守数日,后又签发了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认定邢亚盖是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继续错误地认定邢亚盖的身份。在其任局长期间,致使邢亚盖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导致邢亚盖及家属多次上访,引发多家媒体进行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今年1月24日,琼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李国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国和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国和的定性错误,李国和对其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会发生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定性;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国和适用缓刑错误,本案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且被告人李国和、章生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提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抗诉机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以及对上诉人李国和适用缓刑不当的抗诉意见,由于本案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诉人李国和在主观上明知文瑞强开枪击伤的邢亚盖系无辜群众而非在逃犯罪嫌疑人,因此,认定上诉人李国和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主观要件;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国和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17日下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驳回上诉人李国和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文刚 黄叶华 林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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