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江南时报法治周刊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稿件库 > 正文
北京首次以“掩饰犯罪所得”新罪提起公诉

因以75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赃车,一名男子被检察院诉至海淀法院,检方指控其所犯罪名为“掩饰犯罪所得罪”。记者上午获悉,这是自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本市首例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43岁的王万全在明知一辆灰色松花江面包车无合法手续、为赃车的情况下,仍在本市丰台区花乡地区路边从不明身份男子手中以7500元的价格将车收购。2006年9月9日3时许,王万全在海淀区附近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王万全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仍然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记者了解到,“掩饰犯罪所得罪”由来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专家分析,该司法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张蕾、杨红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上下篇导读
更多“北京首次以“掩饰犯罪所得”新罪提起公诉”的相关信息
广告
网友评论
北京首次以“掩饰犯罪所得”新罪提起公诉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中国江苏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网名:
评分: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4热门排行文章
4图片纵览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