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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派出所长逼迫老板给赞助 应受到行政处分

浙江商人潘明山投资100余万元承包了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雅旺石场开采石料,不料竟遭到当地派出所所长索要赞助款6000元。在检察院的建议下,白沙县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经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前不久在全县公安系统内对孙某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决定将其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七坊派出所所长一职。

派出所长索要赞助费

2002年9月12日,浙江商人潘明山与白沙县七坊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书,以每年3万元的承包金承包了位于光雅往青松乡公路旁尖岭万山30亩土地,用于开采石灰岩,承包期为4年,2006年12月30日到期。

合同签订后,潘明山先后投入100万元购置碎石机、东方翻斗车等设备。按正常施工,每年他可以开采石料12万吨,可是从投产到2006年7月,他仅开采到2万吨左右。为什么呢?潘明山说,主要原因是七坊派出所所长孙某在“卡”他。

潘明山说,2004年5月,他去找孙某审批炸药,孙某说所里经济困难,叫他赞助5000元,还说:“你们没有爆破员等证件,不能批给你。”并要求潘明山参加省里的爆破培训。

潘明山报名参加了爆破培训。可这时,孙某又提出,让他给所里赞助2000元买摩托车。潘明山为了能把证件办下来,无奈之下给了1000元。收到钱后,孙某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雅旺石场交来赞助购买警务区摩托车的人民币壹仟元。”过了一段时间,潘明山问孙某培训的事,孙某答复说上面还没有通知下来。再追问,孙某则说培训时间已过了。

2005年8月,潘明山从浙江请来有爆破员证的李洪友一起合作开采石料。当他和李洪友等人带着爆破员证等证件去找七坊派出所批炸药时,孙某又提出要5000元。为了要到炸药,潘明山只好把借来的5000元交给李洪友,让他转交给孙某。付钱后,李洪友在潘明山的电话本上写了一证明:“潘明山给所长5000元,是李洪友转交。证明人、经手人:李洪友。”

采石场老板借米度日

由于有爆破员证的人员不敢作业,自己又不能开采,潘明山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没钱吃饭,他只好跟附近的雅旺村村民借米度日。

2006年7月,处于困境之中的潘明山向白沙县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投诉,要求七坊派出所归还索要的赞助费。在接到潘明山的举报后,白沙县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初查,公安局也指派该局纪检、督察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最后确认七坊派出所以赞助费的名义收了潘明山6000元,给警务区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和用于支付保安工资。去年12月21日,白沙县公安局勒令七坊派出所把6000元退还给了潘明山。

检察院建议处分孙某

白沙县检察院反贪局负责调查此案的干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在接到潘明山的举报后,查到这笔6000元钱在派出所账目上有反映,没有证据表明这笔钱是放进了所长个人腰包,虽然孙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构不成犯罪,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该院侦查监督科叶科长说,虽然决定对孙某的行为不予立案,但孙某违规向他人索要赞助费,且数额比较大,影响很坏,打击了外来投资者的热情,“因此我们向公安局提出书面建议,要求公安局给予孙某本人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调离所长岗位

接到检察建议后,白沙县公安局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前不久在全县公安系统内通报了对孙某的处理意见。该局认为孙某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较轻;赞助所得款项用于单位使用,并非个人侵占;本人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该所已将6000元返还了潘明山。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安局党委讨论决定,对七坊派出所所长孙某予以全县公安机关内部通报批评。

在通报下发后,该局还决定孙某不再担任七坊派出所所长一职,调离原工作岗位。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李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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