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作为时代经济发展的产物,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大方便。但是,这个方便的小卡却被行贿受贿者一直用来作为犯罪工具。尽管法律和法规以及红头文件都明令禁止,但是,购物卡在中国从来就没有消失过,而且被一些人用得出神入化。
购物卡不张扬 商家成“贿托”
在商场购买的购物卡,都是不具名、不挂失的,而且大都可以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且能够反复充值使用。有人戏称给有关部门送礼送张购物卡实际上就是给人送个“电子红包”。这种“商贿红包”既不张扬又能达到目的,比使用实名制的银行卡“安全”得多。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那些购买购物卡(券)的单位,绕过了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与监督,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而那些依靠手中特权收受购物卡(券)的人,总感觉自己接受的是“礼节”,合乎中国国情,没有“现金贿赂”的心理压力,因此购物卡(券)实质上助长了权力腐败行为。
商家开展高额的购物卡业务,其实就等于在公然充当“贿托”——用金融业务的手段,做行贿受贿行为的“中介”。
利益驱使商家“顶风作案”
购物卡之所以盛行,关键在于它能够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售出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或千万的购物卡,商家就可以提前囤积大量资金。但这时如果商家携款潜逃或者倒闭,容易给消费者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损失。购物卡的盛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购物卡(券)是廉政建设的腐蚀剂,应该引起全社会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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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有关部门就禁止商家发行代币、购物券。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针对社会上购物卡(券)盛行现象,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购物卡(券)才在全国的喊打声中逐渐偃旗息鼓。
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印制、发售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发送使用代币购物卡。
今年以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13件13人。其中,有12人存在收受他人“馈赠”购物卡的犯罪事实,一人最多收卡45张,累计总金额十一万余元,最少的收13张,共计四万余元。
被查贪官都有收受购物卡的经历
办案中发现,无论官职大小,无论任职时间长短,只要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绝大多数贪官都供述自己有收受购物卡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被检察机关侦查证实。仅对近三年来的情况分析,临沭县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37件44人,其中,有40人收受过他人送给的购物卡。临沭县建设局原局长陈大明,共收卡78张,涉案总金额三十多万元;而小小的县国税局税收征管员王伟,竟也收卡11张,涉案金额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