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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公安民警出资10万主谋贩毒5千克被判死刑

    7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公安民警参与贩卖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为5000克,刘家新(系重庆市公安局民警)等六名被告人中三人被判处死刑,另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被告人刘家新、鲍小波共谋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牟利。鲍小波与境外毒贩刘继莲取得联系约定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公斤,同年9月22日,鲍小波将刘家新筹集到的100000元人民币汇到其事先联系好的卖家刘继莲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作为购买毒品的定金。27日晚,鲍小波驾车将由云南乘火车抵渝的刘继莲等人接到重庆市渝中区某酒店入住,刘家新亦驾车跟随监视。之后,刘家新四处组织购毒资金,鲍小波又伙同聂大伟、李汉斌、肖桂福等人寻找毒品下家。

    2006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鲍小波、聂大伟、李汉斌、肖桂福在本市解放碑某酒店内交易时被捉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5000余克,毒资人民币13万元。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家新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家新在本案中,积极筹资并指使他人具体实施毒品海洛因的交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家新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家新是为收回借款而参与毒品交易,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家新死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杨凌青  作者:尹华 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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