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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战士》回应质疑 (2007-8-7 10:17:04)
8月2日,福建省平和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立新(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周立新驾驶单位扣押的无牌号五菱小货车,在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西门大桥路段掉头过程中,操作错误,将骑自行车相向行驶于路边的曾秀卿及乘于后座的曾文昌连人带车撞出路外,跌落到距路面约5.48米深的坎台,小货车也坠落距路面约9.5米深的菜园。该事故造成被害人曾秀卿、曾文昌母子当场死亡,周立新受伤、小货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立新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立新所在单位也即原扣押该肇事车辆的单位平和县公安局垫付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周立新肇事受伤被送医院治疗,公安局派员查看,在其清醒后即询问,其对肇事过程供认不讳。法庭对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周立新准驾车型是C4、D。
另据周立新所在派出所领导的证言,证实周立新离开派出所并未经批准,其是否因落实有关户籍工作而进村入户也未得到所在单位的确认,且被告人的工作方式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故法院不予确认被告人系因公务外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立新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遇情况时操作错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