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江南时报法治周刊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稿件库 > 正文
北京一临时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 法院判为工伤

    北京国玉大酒店的临时工老陈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其属于工伤。国玉大酒店却拒绝承认,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告上法院。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老陈是北京国玉大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员,属于临时工。2006年9月20日早上,老陈骑车从其住 处到酒店上班,在北辰西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老陈无责任。

    2006年11月24日,老陈的妻子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15日,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老陈系工伤。

    北京国玉大酒店拒绝承认朝阳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诉至朝阳法院。

    国玉大酒店的代理人称,老陈系下岗后该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他的劳资、社保关系都应该由原单位继续管理缴纳。因此,老陈遇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系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同时,该酒店代理人还称,事故发生日是老陈的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且事故发生地也不在老陈上下班途中。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老陈系国玉大酒店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大酒店未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

    朝阳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并没有“途中”必须是必经之路的限定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认定。另外,老陈虽然是原单位的待岗职工,但不能否定国玉大酒店与老陈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免除国玉大酒店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应予维持。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刘杰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上下篇导读
更多“北京一临时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 法院判为工伤”的相关信息
广告
网友评论
北京一临时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 法院判为工伤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中国江苏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网名:
评分: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4热门排行文章
4图片纵览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