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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红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不少用人单位担心此情形将出现事实上的“铁饭碗”,因此一些企业利用在第一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以及即将订立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的当口,故意延迟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时间,以造成两次劳动合同之间订立时间不连续的情形,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连续”,以规避日后被迫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吴向红指出,企业的上述做法属于误读,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将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吴博士表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经无多,用人单位目前当务之急应当是尽快完善自己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这些将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定附件,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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