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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4日,23岁的陈涛驾驶一辆“松花江”牌面包车行驶在京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45岁的许某此时正坐在面包车内。当车辆行驶在进京方向约40公里处,司机陈涛打算向最内侧的快速车道进行并线。
然而就在并线时,意外发生了,陈涛的面包车左前部撞上了前面内侧车道上一辆重型牵引车的右侧,导致陈涛的面包车急剧向右边回弹到内侧第二条车道,就在回弹过程中,面包车里的乘客许某被甩出车外,而就在此时,面包车后面有一辆解放牌牵引车急驶而来。由于躲避不及时,解放牌牵引车与陈涛的面包车相撞,并碾压到被甩出车外的许某身上,导致许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面包车司机陈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陈涛向公安机关投案。2007年12月21日,朝阳区检察院指控陈涛犯交通肇事罪,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被告人陈涛与被害人许某的亲属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4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涛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鉴于被告人陈涛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当庭认罪,具备自首情节,且先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