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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协委员:“的哥的姐”春节加班应有加班费
    法制网上海2月18日电 春节期间,记者在“打的”与几位出租车司机闲聊时,不约而同地多次听到抱怨:每年过春节时就头疼,别人休3天我们只休1天,加班多休息少不说,胸闷的是没有加班费。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们出租车司机的这个权益难道就保护不了吗?
  据记者了解,上海出租车司机节日加班没有加班费现象,已引起了上海一位政协委员的关注。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国通过近6个月的调查后,在不久前上海“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尽快扫除这一权益盲点。朱建国发现,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大多数出租车司机最多只能休息一天,而在加班工资一栏,收益基本为零。出租车公司目前通常与驾驶员签订定额承包合同,签订定额承包合同意味着,双方形成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为完成高额承包指标,不得不常年累月加班加点。出租车公司依据双方的承包关系而规避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基于此,大多数出租车驾驶员的节假日加班费成了“一纸空文”,显然,这样的规定不合理。
  那么,出租车司机法定休息所获得的加倍报酬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呢?朱建国委员指出:出租车公司作为雇主,理应填补这一空白。
  朱建国在《上海出租车司机节假日加班的薪酬补贴问题》的提案中表示:出租车司机与其他特殊行业(如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中的大多数常年无休的劳动者一样,其法定节假日的薪酬权益不容空白。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论能否安排补休,都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出租车公司作为雇主,理应扫除这一权益盲点。
  “上海目前出租车驾驶员约八万人,相关从业人员约一万人。如果这九万人在法定假日都休息了,城市运转就会出问题。”朱建国建议,针对出租车司机节假日加班无薪酬补贴这一劳动者权益的盲点问题,结合上海的特点,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关法规,而建议交通和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制定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规范性文本并强制实施,保障从业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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