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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客运意外险”被指欺诈 律师诉求判赔惩罚金
    针对长途客运站在售票时搭售的1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律师李滨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李滨认为,该种险属于强制销售,保险公司收取一元保险费却不留取任何乘客身份信息,有欺诈之嫌。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退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作为惩罚。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今年11月11日,李滨到天津出差。在长途客运站售票窗口购买车票时,客运站多收了他一元钱,同时随票给了他一张“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及保险费收据。李滨注意到,该凭证可视为保险合同,当中约定,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

    上午在法庭上,李滨指出,该份意外伤害险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他所乘车的班次号及时间,更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详细身份信息。“保险公司没有留存任何一位购买该保险乘客的个人信息,一旦事故发生,如果保险凭据在事故中损毁、灭失,乘客根本无法得到理赔!”

    李滨认为,保险公司利用在运输企业的强势力量,强制性捆绑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同时,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没有征求被保险人的任何意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他还指出,由于法律已强制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偿,因此该保险中有关3000元的医疗保险责任等于形同虚设。“这样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作为证据,李滨向法庭提交了一张被搭售的保险凭证。“这只能证明原告购买,并不能证明是强制搭售。”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答辩表示,如果乘客不愿意购买这种保险,完全可以按照售票窗口的“自愿购买”的提示予以拒绝。客运站没有强迫乘客必须购买。一旦乘客购买,就视为签字认可。“客运站出售的意外险,是各保险公司都有的常见保险品种,限当日当次车有效。信息不全并不影响法律效力。另外,保险公司会留存乘客所购保险的存根,二者流水号码相同。如果保险凭证在事故中灭失,乘客可以记录流水号码,以此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且事故发生时,司售人员也会记录下乘客的身份信息,因此并不存在无法理赔的情况。”

    该代理人还表示,李滨主张的3000元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形同虚设,是对这一保险的错误理解。“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和乘客投保的意外医疗保险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没有矛盾。不存在承运人理赔了,保险公司就不赔的情形。”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杨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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