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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1-27 > 法制论坛 > 正文 | |||||
诉调对接视野中的调审分离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27 10:38:52
内容概要:来自人民法院的调审分离实践表明,调审分离不仅在司法实践上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在学理上具有正当性。当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不足之处也需要在改革中进行完善。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调审分离规则,必将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科学化、理性化。 当前,在民商事审判中,虽然已经确立了调判结合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调审分离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因为,“调判结合”中的“调判”在本质意义上指的是案件的结案方式即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 一、调审分离的运行机制 结合司法实践和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法院内部实行调审分离,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体适用。调审分离的运行机制在不同程序中的适用应有所区别。 1.在人少案多的情形下,二审、再审程序适用调审分离规则不失为最佳选择。理由是:在这两种程序中,作为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基本上已经清楚,是非基本清楚。无理的一方想尽可能地结案,消除消极影响;有理的一方虽然在原审程序中胜诉,但在新的程序中能否胜诉没有把握,而且诉讼成本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以上这些因素都为调解提供了可能。作为法官经过阅读原审卷宗,对案件的事实基本清楚,是非基本能够分清,这就为主持调解提供了基础。 2.一审程序则需要根据案件数量及法院审级等特点选择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审理相对较少且案情重大,不宜推行调审分离。对于基层法院,根据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机构的设置特点区别对待。对于城区基层人民法院,一般不设派出法庭,集中受理案件。如果民商事案件较多的话,可以在民庭内部设置调解合议庭或者配置专司调解的审判人员,实行审判机构内部的调审分离。而对于地处农村地区的县人民法院由于下设了数量不等的人民法庭,分散受理民商事案件。县法院的民庭内部一般没有必要建立调审分离机制,当然案件较多的民庭可以进行调审分离改革。 3.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坚持“审前调解,审中不得调解”。对于这种思路,初看起来可能感到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诉讼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弥补审判程序中的调解空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等,不一而足,现在又强调“调判结合”、“诉调对接”,并在制度上建立了调解可以扣除审限的激励措施。可以想像,实行调审分离,如果又允许在审判阶段进行调解,各种变相的强制调解必将愈演愈烈。司法实践上,当事人提出诉讼和解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有的情况则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制作调解书,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总之,实行调审分离后,由于诉讼和解的存在,完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调审分离在诉调对接中的应用 诉调对接是江苏省法院系统参与全省大调解机制建设,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社会调解的衔接工作的总称。在实行调审分离机制的人民法院,参与诉调对接工作有着自身的特点。 (一)人员对接。由调解法官担任调解指导员,对辖区内大调解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指导,对他们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解答。法院与党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妇联等配合,定期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技能。 (二)诉讼程序对接。“要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 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调对接主要包括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 1.委托调解,重点解决财产继承、相邻关系纠纷等普通民事案件委托社区进行调解。一方面社区都比较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便于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形成良好的调解氛围,促进矛盾的妥善解决;另一方面,街道、社区直接面对广大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与人民群众、驻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广泛而又密切。社区其中对这些案件比较关心,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委托社区调解能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另外,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也可以委托工会调解。具体操作是: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意见后,提出调解案件的意见,释明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正式委托调解函,将诉状副本、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和建议意见复印件交社区调解员。社区调解员和接受委托主持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交接,并负责跟踪案件的调解过程。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可把委托调解时间定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如果15日内不能委托调解结案,则案件由法院进行处理。 2.协助调解,重点解决拆迁等矛盾易激化案件和群体性纠纷。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关系错综复杂,处理稍有不慎,将导致严重后果。在调解时,注重发挥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矛盾的平息工作。其运作过程是:对于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由调解法官根据案情的需要,邀请政府部门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相关组织人员、个人到法院参加调解,或者根据案情选择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当事人住所地等地点现场调解。无论是在院内还是在院外调解,都以法院名义正式出具协助调解函,详细告知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案件承办人、案件当事人、案件调解时间和地点、简要案情、可能涉及的相关和要解决的委托等。 (作者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编辑:杨凌青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曹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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