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省重点新闻网站
 设为首页
天气 | 交通 | 彩票 | 影院
电视 | 供水 | 电力 | 邮箱
理财 | 收藏 | 高考 | 医院
团购 | 景区 | 展览 | 曝光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1-27 > 法治综合 > 正文
 

抢回自己的东西构成抢劫吗?(律师论坛)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27 10:40:58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本所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八宝东街1号瑞鑫兰庭综合楼612室

  电话:13901587018 025-84499159

  邮编:210001

  张某在大街上行走,手提包(内有手机和人民币几千元)被刘某骑摩托车抢走。张某认出了刘某。回家后,张某与丈夫孙某一起到刘某家中,抢回了自己手提包,并打伤了刘某的妻子王某(刘某不在家)。对张某与丈夫孙某打伤王某,并抢回钱包的行为如何界定,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学者产生了分岐,有人认为张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认同。

  按照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罪的目的是强占他人的财物。

  按照刑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案情,笔者认为张某和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张某和孙某抢回手提包的意图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张某和孙某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只是为了抢回属于自己的手提包,并不具有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手提包尽管被刘某抢走,但所有权仍属于他们。对此,张某和孙某可以通过出示购买手提包的发票或者说出手提包里的东西等方式,来证明其所有者身份。

  其次,从侵犯的客体看,孙某和张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刘某和张某并不具有伤害王某的目的,其实施的伤害行为区别于一般抢劫罪原伤害行为。在抢劫罪中,罪犯大都会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或以侵犯人身权相威胁,而本案的孙某和张某本不想也不愿意伤害王某,只是在王某不还手提包的情况下,被迫实施了武力。

  再次,如果孙某和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抢劫罪,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将会受到严重扭曲。因为,法律不仅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更是正义的象征。如果善良、公正的目的不能被法律认可,那么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将会受到打击。在刑法中,抢劫罪所规定的刑罚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是较为严重的。而孙某和张某抢回自己的手提包的行为,相对于抢劫罪所规定的刑罚来说,显然是轻微的。定抢劫罪将给人以刑法太过严厉的感觉,从而使刑法丧失了谦抑性。另外,对孙某和张某的行为定抢劫罪,将严重打击普通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寻求自力救济的勇气和积极性。

  所以,在本案中,建议对王某受到的伤害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王某所受的伤微不足道或只是轻微伤,则对张某和孙某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王某所受的伤已经达到轻伤以上,则张某和孙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杨永华 李森

编辑:杨凌青  来源:江南时报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上一篇: 打工者无钱请客 工头领着偷工地 [2007-1-27 10:40:42]
 下一篇: 南京就业率提高 新增岗位近25万 [2007-1-27 10:41:22]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01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