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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2-3 > 法治江苏 > 正文
 

江苏未成年人刑案慎用逮捕措施

不捕人数同比上升66.6%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2-3 9:43:15  

  本报讯 (记者 江南) “我已经注意到这组数据,2006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043人,同比下降了11%;不捕978人,同比上升66.6%。”1月31日,江苏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以电子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周振华检察长所作的江苏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关注依然不减,未成年人刑事案慎用逮捕措施受到了代表们的普遍认可。

  省人大代表说:“少用、慎用批准逮捕权,挽救的是孩子,体现出的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感。”来自教育界的人大代表、苏州科技学院教授黄维华非常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她对记者说:“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我心里非常着急,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现在,检察机关已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起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还自加压力,跟踪帮教,很有成效。”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宽严相济、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司法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和负面效应,促成刑事和解,江苏省检察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制定了《适用“无逮捕必要”若干意见》,对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自2005年以来,该院对43名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占不批捕案件的69.2%。去年以来,南通检察机关一方面向公安机关宣传“少捕、慎捕”执法思想,另一方面,要求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真坚持“五个必须”,即:必须仔细核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必须调查摸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帮教条件;必须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教育;必须跟踪案件进程。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说,根据此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陈国庆说,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记者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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