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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2-3 > 律政行动 > 正文
 

律师解答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2-3 9:54:19  

  赵女士2006年8月,儿子和本村另一个孩子在村边上一个人工取土后形成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情到现在还没有得到处理。请问,这起事故究竟该谁承担责任?

  律师:池塘的所有者、管理者、开挖者对于孩子的死亡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由于他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施工方或者管理者,应当标出明显标志,告知危险)所以说他对于孩子的死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傅女士: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并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和违约金,现在开发商推迟了交房时间,想问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都应该遵守。开发商必须按期交付房。作为业主和开发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女士: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诚意认证书,对房屋的单价,面积,位置和总价都作了相应的约定,交了5000块定金,双方约定等到正式开盘的时候再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正式的合同。但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认这个诚意认证书,要求我按新的价格来买房子。这份协议是否应当被视作合法契约?

  律师:该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提出来要求中止合同并按照最新的价格进行发售,这是违约行为,而且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购房者可以同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签订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同时可以提出相关的赔偿要求。

  胡先生: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从供销合作社手中购下了一处房产。可是在支付了全部费用后,供销社以种种理由找借口不肯交付房子,问拍卖所购的商品在所有权上该怎样认定?

  律师:胡先生与供销合作社签订了相应的房屋拍卖确认书,也就是说取得了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场地的使用权。供销合作社有义务交付相应的拍卖标的。胡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销合作社向其交付相关的房屋及场地。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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