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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2-3 > 举案说法 > 正文
 

离职男子状告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被违法审批给破产公司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2-3 9:55:42  

  【案情回放】

  张绪民(化名)原系江苏伟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以下简称伟力公司),1999年9月调离该公司并与公司结清了全部债权债务。2004年4月4日,伟力公司以与张绪民已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由,申请提取张绪民等16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4月5日作出审批,同意伟力公司提取张绪民等16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伟力公司遂依据该审批,提取了张绪民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合计2200余元。

  2002年5月9日,伟力公司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11月6日,徐州市中院裁定终结伟力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2004年,张绪民在准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发现公积金被他人提取,于是,他于2005年7月28日将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庭审激辩】

  原告张绪民诉称,被告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没有原告身份证和签字的情况下,违规将原告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让他人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将原告住房公积金审批由伟力公司提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住房公积金2200余元及自公积金缴存之日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利息损失。

  被告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被告负有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办理原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程序合法,无过错。原告所在单位伟力公司提走原告等16人的住房公积金,系因原告与伟力公司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向伟力公司提起,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审批由企业提取无法律依据,被告的审批行为违法。因伟力公司在提取原告的公积金后已经破产,原告无法向伟力公司主张赔偿,而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审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住房公积金本、息损失应予以支持。据此,泉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4年4月5日,将原告张绪民的住房公积金审批给原伟力公司提取的行为违法;被告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赔偿原告张绪民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2300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因职工不服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官司。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所有权、提取条件和程序,是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

  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具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定职责。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原告张绪民认为被告将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审批由伟力公司提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予以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本案中,伟力公司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张绪民等16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理由是解除劳动合同,很显然,伟力公司申请的理由不符合该《条例》相关规定。

  【律师点评】

  南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刚认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被告作为法律授权的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组织,在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据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封存手续。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体是职工本人,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单位只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而不能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该案中,伟力公司不具有提取张绪民等16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主体资格,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理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将原告张绪民等人的住房公积金审批由伟力公司提取,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被告的违法审批,造成原告张绪民的公积金被伟力公司提取,所以被告对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慈延年 张新建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记者 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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