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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边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规划控制线制度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2-3 10:03:47  

  本报讯 (通讯员 苏航 记者 殷文静) 日前,《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江苏省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此次制定的新《条例》保留了原法规、规章中的合理部分,并根据航道管理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不少新的内容。依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因此,直接授权航道管理机构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

  在航道建设的资金筹措方面,目前江苏省主要推行“省市共建”模式,即征地拆迁等费用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负责,航道工程建安费用原则上由省负责,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现地方经济和航道建设的“双赢”发展。《条例》明确了航道建设资金来源:航道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建立政府投资协调机制,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对于航道规划,强调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此外,《条例》还专设“船闸管理”一章,规范船舶的过闸行为,保障船闸的运行秩序。《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明文规定除必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同时细化了航道管理机构对临跨过航道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标准和责任等相关内容。《条例》明文禁止侵占、损害航道的超限航行等六种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做了详细的界定。

  在为管理相对人服务方面,《条例》有很多创新规定。例如: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改进航道养护费征收方式,在干线航道上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牌;船闸管理单位应当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等。    

  目前,江苏省拥有可通航河流1912条,航道里程24800公里,占全国航道总里程的1/5,并列居全国首位。此次《条例》的制定,是在国家、部、省各级领导多次就航道发展的相关政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航道事业面临历史性重大机遇的情况下出台的。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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