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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帮受伤民工讨获赔偿(12348热线)

意外受伤造成瘫痪 雇主拒色承担责任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2-3 10:11:14  

 本报讯(通讯员 李传江 夏素荣 记者 黄蕾)日前,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农民王某工作中出现意外,被水泥压伤,造成瘫痪,其雇主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某获得了赔偿。

  今年45岁的王某,因经济困难,至今单身,与父亲一同生活,自2006年3月起,王某为本村从事短途水泥贩运的陈某卸水泥,陈某根据所装卸水泥的数量,每天给予王某一定的报酬。5月3日上午,陈某安排王某去如东某水泥制品厂卸水泥,王某在卸水泥的过程中,突然从车上滑下了20多包水泥,一下子将王某压倒在地上,幸好被在场的人及时发现并将其从水泥袋下救出,送到镇医院进行抢救,医生的诊断为胸粘连、外伤性截瘫。王某被转到东台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等各项费用近2.4万元。

  王某受伤后他的父亲多次找陈某要求其给付相应的医疗费用陈某均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因王某家中本来经济特别困难,王某受伤在医院的治疗费用除了当地的村委会发动村民为王某实施的捐助以外,其他费用均是向他人所借。为了讨个说法,王某的父亲无奈,只得向新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求助,工作站协助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时报送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为了尽早化解这一矛盾纠纷,当即指派工作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陈某辩称自己并非从事短途水泥贩运,而是为东台某水泥厂运输水泥,王某也并非一直帮助他卸水泥,而是间断性的,并同时为其它车辆卸货,其劳动报酬由水泥厂支付,只是由自己转交罢了。5月3日上午,王某自带工具在如东某预制厂帮助其卸货受伤是事实,但事故的发生是由王某疏忽大意造成的,其自身有严重过错。他们之间只是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风险应由王某自负,与他人无关。其间,陈某甚至还扬言“要钱没有,要打官司奉陪!”致调解未果。当工作站的同志将这一情况报告到援助中心后,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盛旭平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有关的档案资料,并到医院向王某询问了当时的有关情况,通过调查,承办人意识到要打赢这场官司,关键之处在于王某和陈某之间关系的确定。如果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那么这场官司的结果肯定不会理想。为了能够准确地确定陈某和王某之间的劳务关系,承办人又先后到东台某水泥厂、如东某水泥制品厂以及王某所在的村进行了多方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某水泥厂只和陈某有业务上的关系,而王某和该水泥厂不存在任何关系,王某劳务报酬是陈某给的,其雇佣关系比较明显,遂以雇工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东台市人民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人陈某所谓的“承揽关系”,法援承办人在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合法、有理、适当的代理意见:被告陈某为某水泥厂运输水泥,其业务内容为运输水泥和卸水泥,厂方只是给付相应的费用,而原告和被告之间是通过协商由原告帮被告卸水泥,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原告的工作内容为被告的业务内容之一,因此,原告为被告工作,双方之间应为雇佣关系。原告在劳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同时也认为原告发现车上水泥将要倒塌,却未能注意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对造成自身伤害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调解未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9657.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一审承办人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赔偿,受援人收到赔偿款后致电中心致谢。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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