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天气 | 交通 | 彩票 | 影院 电视 | 供水 | 电力 | 邮箱 理财 | 收藏 | 高考 | 医院 团购 | 景区 | 展览 | 曝光 |
|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9-01-20 > 法制综合 > 正文 | |||||
“固定价”之争(律师论坛)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20 9:54:04
南京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某公司签订了关于南京六合两栋主厂房土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有厚厚的文本,但双方填写的内容却很少,仅在附表中填写了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结构为单层排架,工程造价350万元,约定为固定价,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款调整均未约定。在合同23.3条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为“如有增加项目,其费用按实结算”。后因承包方延误工期,施工质量问题等诸多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溧阳公司失去继续承建2期工程的机会。
溧阳公司现一纸诉状将南京制品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对增加的工程按实结算,为此提供了有监理人员签字的关于01幢厂房施工工程量增加的签证的证据,但未提供工程量减少的签证;还提供了道路、围墙的签证;提供了南京制品公司合同签订的同时交给溧阳公司的关于承包内容的补充说明,以此要求南京制品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60万元。南京制品公司认为早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工程款,剩余10万元也是因为是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不应支付,故要求驳回溧阳公司的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是被告的工程量的变更是否符合合同23.3约定的属增加项目,即是否按实结算,还是按固定价结算? 我们认为首先得确定固定价所涵盖的范围。本案因文本过于简单,图纸也是承包人委托设计的,故按南京制品公司文字要求的在2幢厂房之内的建设活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范围之内,在此范围之内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均属固定价的风险。在双方未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外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应视为工程量及引起价款的变动的风险均应由承包人承包,均不能改变350万元的约定。溧阳公司的关于此部分的诉请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但道路、围墙均属两幢厂房之外,理应属增加项目,尽管道路围墙在工程完成后移交给南京制品公司时已不存在了,但因南京制品公司的有关人员在签证单上签证,且当时接受厂房时未对此2项增加提出异议,故在此案中就这2项工程不应支付工程款的辩解,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透过本案,合同过于简单是导致争议的根源,承包人多花点心思在合同文本之内,可能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本所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八宝东街1号瑞鑫兰庭综合楼612室 电话:13901587018 025-84499159 邮编:210001
来源:江南时报
更多““固定价”之争(律师论坛)”的相关信息
|
|
|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010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