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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降糖不降反升 消费者怒告经销商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20 9:42:08  
  本报讯 (通讯员 苏振东 记者 小雷) 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52岁的糖尿病患者陈先生因治病心切,听信做医生的同学周银根和药材经销员弓鉴鸣的推销意见,购买了新“药”。结果服“药”后,血糖有增无减。陈先生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把周银根和弓鉴鸣告上了法庭。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银根、弓鉴鸣连带赔偿原告陈先生经济损失8032元。

  2005年7月,陈先生在同学周银根的介绍下,向药材经销员弓鉴鸣购买了维泰宝力和夷可舒两种产品计二个月的疗程。2005年9月22日,周银根和弓鉴鸣为使陈先生继续购买、服用上述产品,遂向陈先生出具了两人具名的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陈先生服用我公司专治糖尿病的产品维泰宝力和夷可舒各12瓶,服用时间从2005年9月22日至2005年11月22日。内服方法保证每日三次每次三粒。服完药后,在50天内不反弹。如有反弹,追回原服用产品的价值8032元。弓鉴鸣还向陈先生出具了收到药费8032元的收条。但陈先生服完了上述产品后,血糖出现反弹,致起讼争。

  被告周银根辩称:我是出于对同学的关心及作为一名医生的职业道德向原告推荐服用该产品。我向原告出具保证是事实,但在我们向原告作出承诺前,弓鉴鸣假装电话与产品的供货方联系,称可以保证服用产品后血糖不反弹,在这种情况下我才作出了保证,事后才知道上了弓鉴鸣的当,因为供货方实际并未同意作出以上承诺。由于弓鉴鸣向原告作出不反弹的承诺是虚假的,故弓鉴鸣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货是弓鉴鸣的,我只是中间人,故我不应承担返还原告购药款的责任。

  被告弓鉴鸣辩称:原告所述服用我们提供的产品及我们出具保证是事实。我们出具保证时也要求原告对我们保证按时服用并注意休息。原告有时出差在外,可能断断续续服药且不注意休息。原告未在保证书上签名,所以我们作出的保证没有生效。审理中,靖江市人民法院走访了靖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靖江市卫生监督管理所。据上述单位工作人员介绍,本案所涉维泰宝力和夷可舒既不属药品,也不属保健品,但其成分接近于保健品。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推销维泰宝力和夷可舒二种产品时,被告弓鉴鸣为诱使原告购买上述产品,佯装与供货经销商联系,谎称经销商称保证服用后血糖不反弹。被告周银根是一名医务人员,明知该产品不具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却与被告弓鉴鸣共同向原告出具虚假承诺,声称该产品属专治糖尿病的药品,且在服用后50日内不反弹。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两被告在向原告提供上述商品时实施了欺诈行为,两被告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之责。原告要求两被告以购药款8032元作为自己损失,予以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银根提出其是中介人,未收取过原告款项,故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周银根所书的保证书上,其是作为保证人名义签名而非中介人,未收取原告款项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弓鉴鸣称保证书上原告未签名,承诺未生效,即使原告未在保证书上签名,也不影响两被告所作承诺的法律效力。故本院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周银根、弓鉴鸣连带赔偿原告陈先生经济损失803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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