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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1-06 > 举案说法 > 正文
 

隐瞒事实售“禁牌车”能否退一赔一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6 9:31:22  

  案件回放

  2006年1月31日,朱某在吴某经营的海安县西场镇华华摩托经营部(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购买了一辆珠海新八达摩托车公司生产的豪诺HN125-C两轮摩托车。吴某告知朱某该车在本地上牌受限制,但可上外地牌照。

  2月5日,吴某向朱某出具了单价为3300元的销售发票,并在发票上载明“限十天内上牌否则后果自负”。4月6日,朱某从吴某处取得摩托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4月7日,朱某持吴某提供的购车发票、摩托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到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上牌手续,车管所以该车于2005年2月10日公告撤销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不能办理上牌手续的退办单。4月10日,朱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退还购车款3680元,并赔偿损失3680元。

  庭审激辩

  原告朱某诉称,他于2006年1月31日以3680元向被告购买珠海新八达摩托车公司生产的豪诺HN125-C摩托车一辆,被告故意隐瞒事实,误导他购买禁止上牌、无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被告吴某辩称,朱某在其处购买的HN125-C摩托车是处理销售的,双方讲好由吴某代办外地牌照,而且购车发票、合格证留在我处,朱某另给付550元代办费。事后,朱某出尔反尔,要求上本地牌。在公安部门照顾上本地牌期间,朱某又拒绝上牌。朱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敲诈,故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敲诈费共计8000元。

  法院判决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朱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给被告吴某珠海新八达摩托车公司生产的豪诺牌HN125-C两轮摩托车一辆,被告吴某退还原告朱某人民币3300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朱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由于买方是消费者,在法律适用上有着特别的规定,通过本案的审理引起该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以及“欺诈”的理解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认定欺诈以经营者的故意为主观构成要件,那么过失能否构成欺诈?这个问题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实务工作者认为:经营者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加倍的赔偿责任,他们认为现在关于欺诈的理论都是一种传统的理论,须不断发展更新,要赋予它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内容。只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为欺诈,都应加倍赔偿,不能以“我不懂,我不知”为借口来回避“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将欺诈四个构成要件变为欺诈行为一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可见,告知义务在服务消费领域是经营者的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特别是在经营有瑕疵的商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否则可能要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如何履行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以便于事后举证为原则。对有瑕疵商品的告知,经营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进行说明,否则一旦产生纠纷难以举证,在诉讼中可能将处于不利地位。

  律师评点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郭昌松律师认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豪诺摩托车销售给其时,隐瞒了该车已被公告撤销的事实,致使该车无法上牌,也无法上路行驶,构成欺诈。被上诉人则认为为其销售摩托车时,已讲明该车辆本地上牌受限制,只可上外地牌的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投诉记录表,以证明上诉人购车时即明知该车不好上本地牌照,其给上诉人550元让其代上外地牌。上诉人认为此不属新证据,但承认其向消费者协会的投诉,也承认曾给过被上诉人550元办证费。虽然被上诉人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该投诉记录表,但上诉人对投诉事实予以认可,而从投诉记录表可反映出,上诉人也交给被上诉人550元办证费。

  一般情况下,购车后应在当地上牌,只有在当地无法上牌的情况下才会转到外地上牌,由此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当时已告知在当地无法上牌的事实,且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多次表示公安部门在6月底之前对该类车可照顾上牌,主动提出可帮上诉人上本地牌照,但上诉人不予理睬。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存在欺诈与事实不符,其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退车退款,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通讯员 吴广华 记者 晓秋 实习生 张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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