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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1-06 > 警界风云 > 正文
 

培训,并非企业提供的免费“蛋糕”!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6 9:49:40  

  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培训问题引起的争议,往往发生在单位出资培训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是一种投入,所以必然要求有回报,这种回报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规定接受培训者为本单位的再服务的期限,以及违反服务期限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员工培训越来越重视和人才流动加快的矛盾,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并且已经成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重要类型,有人形象地称培训纠纷已成为劳动官司“大户”。而由培训费引起的争议又是培训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南京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双方僵持不下,企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多次调解,企业与刘某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赔偿企业6000元培训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履行培训协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

  首先,用人单位与刘某有关培训费的协议是合法的,双方都应按协议履行。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4条规定,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第27条规定,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第26条还规定,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用人单位与刘某在刘某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时签订有培训协议,约定了刘某的义务,即刘某在学成回国后应为用人单位服务3年,如刘某违反培训合同规定,不愿为用人单位服务,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应承担培训费赔偿的责任是符合《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刘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案中刘某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后,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的约定,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要求刘某退赔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

  综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既要使用劳动者,又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而劳动者在接受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的专门培训后,特别是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必须尽其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者这种学好技艺就违约“跳槽”的作法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陈虎,执业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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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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