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天气 | 交通 | 彩票 | 影院 电视 | 供水 | 电力 | 邮箱 理财 | 收藏 | 高考 | 医院 团购 | 景区 | 展览 | 曝光 |
|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1-06 > 法庭传真 > 正文 | |||||
经理将受贿购物券送员工当福利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可从轻发落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6 10:09:38
南京某区开发公司项目副经理将受贿得来的超市购物券,作为公司福利发给员工,这笔钱是否可认定为受贿款?近日,溧水县法院审理这起受贿案时,最终认定这批购物券是受贿所得,但在量刑时却以此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今年30岁的张某原在南京某区开发公司城南某项目部任材料员,负责部分建材的采购、供应。去年5月,他被任命为项目部副经理,继续分管材料供应。期间,不少工程业务单位开始向张某行贿。经查,2003年下半年至今年春节,张某先后18次收受贿赂共计7.1万余元。今年3月,张某归案。针对受贿7200元超市购物券的指控,张某表示,这批购物券经他提议,已发给了员工,不该认定为受贿款。 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在向项目部上交购物券时,并没说明款项来源。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只能视为张某对受贿财产的个人处置,不影响对其受贿性质的认定,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张某主动交代了其他罪行,近日,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对张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张某把7200元购物券分发给部门员工,可认定为是公务行为,所以对其从轻发落。该法官表示,这虽然不是对受贿犯罪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目前司法审判中已将此当成了惯例。 南京市下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夏传余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受贿罪的处罚,必须同时具备受贿5000元以上、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等构成要件。而且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在量刑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如果受贿者没有将所有贿款用于个人挥霍,就说明其主观恶性还不深,量刑时就应予酌情考虑。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溧研
更多“经理将受贿购物券送员工当福利”的相关信息
|
|
|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010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