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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3-10 > 法庭传真 > 正文
 

指使他人作伪证 转承包双方不当之争均受惩处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3-12 14:12:06  

    本报讯 (通讯员 张鹏 风飞 记者 殷文静) 因承包人未按约付清费用,转包人一气之下抽干了对方鱼塘里的水,造成严重损失;而承包人竟采用暴力手段,指使证人作伪证。近日,溧水县法院审理了此案,转包人和承包人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5年,溧水县石湫镇明觉村将一片62亩的鱼塘承包给村民王伟,随后王伟又将鱼塘转包给了李强。2005年4月11日,两人签订了一份转包协议,约定转包期为2005年全年,费用为3万元。协议签订后,李强并没有履约。李说,王伟尚欠自己1万多元货款未还,但王拒不承认此事,两人为此闹僵了关系。当年5月3日,王伟带着一帮人抽干了李强鱼塘里的水,并推倒、砸坏了鱼塘边李强使用的简易房和一些设施。李强无奈向溧水县法院起诉,要求王伟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10万多元。

  李强在法庭上称,2005年年初,他在鱼塘里投放了螃蟹苗、虾苗、鱼苗以及饲料等。后因水被抽干,投入全部没了。王伟则坚称是李强违约在先,没有按时支付转包费,而且抽干鱼塘时,里面仅有几斤螃蟹。为此,王伟找来证人高某作证:鱼塘里的确没多少东西,顶多就一点螃蟹。

  高某的证词让李强很生气。一天晚上,李强带着表弟来到高家,抽了他几记耳光,并威胁其作伪证。几天后,李强因此事被刑事拘留,因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半个月后他被取保。

  溧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地人众所周知的常识,3、4月份溧水是养殖螃蟹的投放季节,法院因此认定李强已经有投入,并最终认定李强的损失为5.8万多元。法院还认为,王伟擅自抽干鱼塘里的水,造成李强财产遭到侵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强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伟赔偿李强损失的80%。

  而李强也没能逃过刑事责任。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强采用暴力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据此,法院判决李强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杨凌青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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