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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3-24 > 畅行天下 > 正文 | |||||
企业“免费旅游”奖励员工要缴个税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3-24 15:01:02
近日,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中发现,部分企业年终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却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此情况,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孔婧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夏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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