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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骗财后“人间蒸发”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3-24 15:09:10  

   厂家委派雇工上门维修,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该有谁来承担。近日,南京栖霞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明确指出,厂家应当负责。

  家住尧化新村的邹女士于2001年在南京市某机械厂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今年4月份该太阳能热水器漏水,不能再使用。邹女士便打电话到该机械厂,要求帮助维修。虽然该太阳能热水器超过了保修期,但该厂一位负责人仍然答应给予免费维修,随即指派了一名姓胡的临时工到邹女士家维修。经过检查,胡某认定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水箱坏了,便重新给换了一台新的,并收取材料费245元,可仅过了几天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了,见热水器没有修好,邹女士又在另一家公司要了一名维修工,在检查中,该维修工发现太阳能热水器的问题出在进水管道上,是小毛病。原来的水箱根本没有坏,不需要换新的。感觉受骗的邹女士又来到该机械厂讨说法,其结果让她大失所望。原来胡某在修理太阳能热水器期间,谎称水箱坏了,用50元钱在别处买了一台水箱换上(没有发票),在从中捞取了195元不义之财后就不辞而别了,至今下落不明。该机械厂一名负责人认为材料费245元是胡某收取的,系个人所为,机械厂也没有收到这笔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见事情得不到解决,无奈的邹女士只好到栖霞工商分局求助。

  执法人员指出:胡某是该机械厂的一名临时工,虽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该厂指派胡某到邹女士家修理太阳能热水器,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胡的行为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机械厂应当负连带责任。现在胡已不知去向,所以该厂应对胡的行为应负全部责任。经过耐心的调解,该机械厂全额退还了修理费。

  工商部门在此提醒经营企业:把好雇工关,很重要,因为雇工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编辑:孔婧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黄蕾 通讯员 江晓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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