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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法院10天调解疑难案草率合同引发经济纠纷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4-21 9:11:57
因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原告情绪十分激动,一场看似不可能调解的纠纷,近日在江苏省新沂市法院民二庭庭长的庭审中,被巧抓时机成功地调解。 重庆客商李某与被告新沂市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鸭肠购销协议,李某预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对方却迟迟不通知他履约。李某经调查了解,被告已将鸭肠售予第三人。为此,李某认为被告违约,请求终止原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法院调解而不宣判,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作怪,情绪十分激动,致使调解不得不中断。3天后,庭长赵成文主持双方开庭,庭审中双方争论十分激烈。 法院经调查了解,双方签订合同是因为熟人介绍,合同签订前,原告先预付了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需预付货款10万元,签字生效,但对于这5万元的性质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原告方坚持是定金,因为有被告会计写的“收到定金5万元”的收条,故被告方没有通知他前来履约,是被告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方则认为,合同已写明原告“需预付货款10万元”,“签字生效”,由于原告没有预付10万元货款,所以未通知其前来履约,是原告方违约在先。 但10万元预付款究竟是合同签订后即付,还是原告方进厂履约时再付,双方均承认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协议。赵庭长认为这是个调解的契机,便宣布暂时休庭,继续主持双方调解。庭审至此,李某在证据面前,只得承认当时签订合同太草率,并不是主审法官有地方保护主义。经过调解,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方愿意退还原告预付的5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为打消原告的疑虑,赵庭长以个人名义担保,到期如被告不付款,需再赔偿原告1万元,且原告有权申请即时执行。至此,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10天时间,一场看似不可能的调解,由于主审法官找准契机,在庭审中完美结案。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通讯员 新法 记者 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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