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省重点新闻网站
 设为首页
天气 | 交通 | 彩票 | 影院
电视 | 供水 | 电力 | 邮箱
理财 | 收藏 | 高考 | 医院
团购 | 景区 | 展览 | 曝光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4-28 > 法庭传真 > 正文
 

笔迹真假鉴定巧断劳动纠纷案

劳动合同被解除引发争议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5-3 13:43:14  

  本报讯(通讯员朱道海记者殷文静)一场历时3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程序,近日,终于以笔迹真假鉴定而落下槌音。

  1987年12月,曲小龙被飞鳕机电管理站录用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安排在铸造车间劳动。后经改制,曲小龙被吸纳为飞鳕可锻铸铁厂单位职工。1998年9月1日,曲小龙与他人一同承包了飞鳕可锻铸铁厂供油门市部,约定承包期为3年,承包期间,曲小龙仍属于该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曲小龙承担,该厂代交,若到期不继续承包,则回厂上班。2003年11月21日,飞鳕可锻铸铁厂以单位连续亏损为由,作出解除曲小龙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向曲小龙送达。2004年5月6日,该厂又书面通知曲小龙到该厂上班。此后,曲小龙在得知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后,申请仲裁,要求飞鳕可锻铸铁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飞鳕可锻铸铁厂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原告飞鳕可锻铸铁厂诉称,2003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被告曲小龙对此是明知的,且曲小龙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过60日的申诉时效。被告曲小龙辩称,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小龙”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该协议是由原告暗箱操作,被告并不知情。被告是在2004年12月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时才得知已被原告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在2005年1月申请仲裁,未超过申诉时效。同时,原告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及2004年5月6日的通知书,被告均未收到。

  法院经委托公安部门对原告提供的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小龙”的签名进行鉴定,确定该签名并非曲小龙本人所签。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不成立,原、被告间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更多“笔迹真假鉴定巧断劳动纠纷案 ”的相关信息
 上一篇: 年轻女子为情刺杀同居男友 [2007-5-3 13:42:38]
 下一篇: 企业法人据理告赢镇政府  [2007-5-3 13:43:44]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