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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利德”治疗仪

老心病未愈又添新病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5-26 9:22:17  

  本报讯 (记者 张易 实习生 蔡培培)看到电视上宣传的能治几十种疾病,且对人体没有副作用,一直心跳缓慢的殷女士购买了一台利德治疗仪。谁知使用过后,非但原先患有的“心动过缓”症状没有治好,反而还多出了心律失常的毛病。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目前,南京市民殷女士将该治疗仪的厂家和经销商告上了法庭。

  现年62岁的殷女士,是南京一名小学退休教师。据殷女士透露,她在使用利德治疗仪之前,心脏平均每分种跳52次。虽然身体没有感到不舒服,但是殷女士总担心,自己心脏跳速慢,会不会因此发生意外。

  2003年的某天,殷女士看到某电视台正在宣传利德治疗仪,其中讲到利德治疗仪可以治疗高血压、心脏病,而且对人体没有副作用。当时,殷女士就电话咨询了做节目的主任,该主任表示治疗仪可以治疗殷女士“心动过缓”的症状。2004年1月29日,殷女士到“中华门利德治疗仪专卖店”慎重地咨询了雷医生。在得到两位医生的肯定回答后,殷女士买了一台利德治疗仪。当天回家后,就按照医生的指导操作,每天按部就班的使用。殷女士称,自己使用到第3个疗程时,专卖店还打来电话,指导殷女士如何使用,并再三保证该治疗仪的疗效。

  2004年4月15日,殷女士突然感觉眼前发黑,心跳紊乱。当时,殷女士以为这只是一时的眩晕,就每当回事。2004年4月22日又发生了同样的病情。随后,殷女士到南京红十字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是“房颤”。此后,殷女士就踏上了痛苦之路,十天左右就会头昏目眩一次。2004年7月1日晚,殷女士和爱人散步时,突然眼发黑,随即跌倒。到了9月份,殷女士整天心慌意乱,惶惶不安。殷女士以为自己患上了精神抑郁症,就到南京市脑科医院就诊,情况才稍有好转。2004年9月27日殷女士去南京市红十字医院做心电图时,浑身发抖爱人立即把她送到南京市鼓楼医院急诊,在医院做心电图时,殷女士的心跳停止了9秒钟。医生告诉殷女士的爱人,如果不立即动手术,殷女士的心脏将在不知不觉中永远停止跳动。在医生的建议下,殷女士花费了9.8万余元实施了手术,医生根据殷女士的病情安装了双腔起搏器,至此,殷女士的病情才得到了控制。

  花钱买来的治疗仪不但没把殷女士的“心动过缓”治好,反而治出了心律失常、房颤等病。为此,殷女士想讨个说法,要求“利德治疗仪公司”给予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她多次与中华门利德治疗仪专卖店取得联系。但对方却表示,殷女士之所以出现心律失常、房颤等现象,是因为她之前就患有病症,对方负责人一再声称该治疗仪投入市场多年来从来没有遇到类似的事情。

  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殷女士为了证明自己在使用该治疗仪时并未出现严重的心病,自己曾经在南京多家医院就诊的记录,这些病历上说明殷女士在更年期时经常胸闷、头昏、心电图ST-T改变,这些病在自己购买治疗仪前就已康复。

  殷女士认为,治疗仪的厂家和经销商通过虚假广告夸大宣传其治疗作用,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导致自己在使用该产品时发生“房颤”等病症,因此,对方应当对自己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医疗事故专家援助中心律师张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现代社会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问题,而且产品的流动渠道也日趋复杂,对于消费者来说,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是很困难的,这样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外通常采用“事实自证”原则来判例证明产品缺陷: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产品造成损害的事实来推定产品是有缺陷的。“事实自证”原则,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该案中,殷女士可以根据治疗仪给自身带来的危害推定产品存在问题。“事实自证”原则,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赔权。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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