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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5-26 > 法庭传真 > 正文 | |||||
简讯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5-26 9:29:22
一瓶啤酒酿惨剧 赔7万获刑1年 本报讯 去年11月7日,孙某与几位朋友共进午餐,席间禁不住朋友相劝,喝下一瓶啤酒。下午4时40分许,孙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遇骑自行车在公路上由南向北正常行走的仝某。孙某驾车驶入道路左侧且未确保安全,将仝某撞倒,致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仝某于11月13日死亡。近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孙某有自首情节,且庭前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宣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马远东) 拖欠不交电话费 被罚高额违约金 本报讯 2000年8月,经黄某申请,电信公司为其安装固定电话一部,并由黄某签字确认。双方约定超过缴费期限,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至2005年11月,黄某正常按月结清电话费用,从2005年12月起至去年4月,黄某未按月结付电话费用,共结欠电话费942.79元,违约金1207.65元。电信公司曾多次向黄某催要,但黄某仍未缴纳,遂诉至法院。近日,启东市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黄某偿付原告电信公司电话费942.79元,并支付违约金1207.65元。 (吴亮亮 邵士冲) 钢筋裸露致人伤 管委会赔偿7万 本报讯 去年8月7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路段时,被破损路面上裸露的钢筋头绊倒,致原告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右颞脑挫伤,右颧部骨折,并鉴定为七级伤残。同年9月6日,市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地段属被告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8万多元。日前,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所辖区域之公路疏于管理,以致路面破损钢筋裸露于外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焦长宝 顾超) 帮助朋友出主意 触犯刑律被判刑 本报讯 去年8月8日夜12时许,被告张某的朋友马某为泄私愤纠集了吴某、赵某等人在建湖县美食城殴打了被害人王某。在斗殴中,马某等人携带了事先准备好的一支自制猎枪、红缨枪、砍刀,王某的腿部被赵某砍了一刀,吴某为恐吓对方,持马某带来的自制猎枪对地上开了一枪。两天后,赵某等人将持枪、刀与他人斗殴的经过告诉了张某,并将枪拿给张某看,张某因担心此枪支被公安机关发现会受处理,当晚便与赵某乘出租车将枪扔了。日前,建湖县法院依法对张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刘开) 机器质量起纠纷 法院调解终言和 本报讯 2005年10月,原告响水远大化学公司在常州某干燥设备公司购买旋转闪蒸干燥机和双锥真空干燥机各一台,总价值101000元,原告在预付了79000元后,被告将两台机器运抵原告公司。投产后,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该两台机器存在质量问题,漏料很严重。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催促被告派人上门修理,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多次催促被告未果后,原告于今年4月向响水法院起诉。受案后,该院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原告也同意对补偿款进行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史伟冬 王骞)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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