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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6-02 > 法治综合 > 正文 | |||||
没签劳动合同却被无故遭辞 “ 好孩子”遭投诉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6-11 15:12:28
本报讯(记者 梅楠 实习生 张闻雯)南京市民朱女士在好孩子童车南京分公司试用时,被公司无故辞退朱女士告诉记者,公司辞退她的理由让她无法接受。 据朱女士介绍,她于今年3月12日进入好孩子童车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公司口头承诺试用期为2个月。到了5月21日,朱女士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说她已被开除。朱女士非常不解,干的好好的工作怎么说辞就辞了。她向负责人询问原因,负责人告诉朱女士,她被辞退是因为她与公司的磨和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不符合公司的录取条件,所以公司不能将她转为正式员工。对于负责人给出的辞退理由,朱女士觉得很难接受。 她告诉记者,在试用的两个月里,她所负责的商场零售的销售业绩,比起去年同期增长近十个百分点,总额也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她并没有触犯公司的有关规定,业绩也是有目共睹,也许只是工作中的一点小失误(负责人给朱女士的辞退理由中举出一个例子,说朱女士该收回的报表不能及时收回),就被说为与公司磨和有问题,被公司辞退,这让她的打击很大。朱女士说到,原本公司不和她签定试用合同就已经不对,现在她很想知道自己到底犯了什么样的错误,为什么公司在她工作期间没有任何人给予工作上的指点与沟通,突然就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将她辞退,这让她对公司录用员工的标准产生了置疑。 就朱女士的问题,记者随即采访了好孩子童车南京分公司的金总经理。金总经理告诉记者,朱女士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辞退朱女士是由于朱女士与柜台营业员及仓库之间的沟通不好,与公司的磨和不好。记者询问金总,公司是否有对录用员工明确的标准时,他说,在标准的细化上没办法做到,沟通不好,磨和不好就是他们录用员工的标准。记者随后又询问公司是否与朱女士签定试用合同,金总回答没有。 记者从南京鸿远律师事务所的席律师了解到,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地方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席律师告诉记者,公司录用劳动者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种保险。无论劳动者的试用期为几个月,公司都应该与其签定一年的合同。如果公司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对于朱女士的这种情况,席律师建议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对不规范企业进行处罚。 编辑:杨凌青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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