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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6-16 > 检查前沿 > 正文
 

提请逮捕必须提供必要性证据

南京检方推出的这项制度使案件质量显著提高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6-16 9:00:37  

  本报讯 (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马旭升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除证明犯罪事实外,还要依照刑诉法规定提供证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再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日前推出“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

  据介绍,公安机关现行提请批准逮捕书和移送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犯罪事实和提请批准逮捕意见,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除有犯罪事实外,还包括预期刑罚和逮捕必要性条件两部分内容。现行提请批准逮捕模式忽视了这两部分内容,可能导致部分仅构成犯罪而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

  为改变这一现状,建邺区检察院通过调研并结合刑诉法规定,推出“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制度推出后,该区公安机关摒弃长期沿袭的“构罪即报捕”理念,开始严格依照逮捕的三个条件和标准的规定,积极推行全新的提请批准逮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建邺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2件142人,比去年同期的118件178人分别下降了22.5%和20.5%;案件质量显著提高,批捕率为80%,比去年同期的75%上升了5个百分点;作“无逮捕必要”处理5人,比去年同期的8人下降了37.5%;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14件,比去年同期的10件上升了40%。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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