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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6-16 > 法援天地 > 正文
 

开发商误写土地使用年限该担何责

律师:不应赔偿任何损失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6-16 9:14:33  

  误将土地使用年限40年写成70年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吗?近日,南京一单位工作人员来函请求本报法律援助。现将他来函刊登如下:

  记者同志:

  你好,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误将土地使用年限40年的商业用地写成住宅用地的70年使用年限。但是,合同中的土地用途仍然是商业用地。购房者在房屋实际占有后,认为开发商的误导,导致其作出错误的选择,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70年,现在变成40年,那么房屋的价格应根据70年来确定,而减少了30年,房屋的价格也应该相应下降,于是起诉要求赔偿其房屋价格的差价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请问,我们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吗?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全答复

  读者同志:

  你好,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我认为作为开发商的你不应赔偿任何损失,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由于合同明确约定该房屋是商业用房,即使合同中约定使用年限为70年,但是国家法律规定商业用地最高就是40年,因此作为购买者来说,他所要买的也就是商业用房,符合了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住宅用房,因此这就决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只能为40年,不能为70年,即使合同约定70年,也是无效的。造成这种无效原因,双方都有过错,因为在我国来说,法律一经公布,视为全体人民都清楚。至于合同约定为70年,是否给购房者造成损失,首先,评价损失与否,应以客观为标准;而不是购房者的主观为标准。具体说来就是该房屋的出售价格是以商业用房出卖还是以住宅用途出卖,而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公司实际是将该房屋作为商业用房出售,而且和该地区市场上的其他商业用房价格差不多,所以符合公平交易原则,那就没有给购房者造成损失,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的可能。如果购房者认为有损失,那么他必须举出他购买的商业用房和同类地区的商业用房价格有差异,还需举出两者的房屋在结构、朝向、面积以及销售的时间等诸多因素基本相同,才具有可比性。若是举出的证据能够证明价格差异很大,那么差异的部分就是他的损失,存在以上的情况,法院才会判决你公司赔偿损失。

  由于仅仅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同时购房者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要买商业用房,价格也是合理的,所以就不存在将该合同解除。

  本报记者 黄蕾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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