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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6-16 > 法制论坛 > 正文
 

地域文化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邵德全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6-16 9:17:52  

  地域文化,简而言之即不同土地界域内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发展是在一定的空间进行的,存在着法治进程、经济发展、人文地理环境、风土人情、诉讼价值观等诸多的差异,并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了楚汉文化、齐鲁文化、吴越文化、巴蜀文化以及岭南文化等特色各异的地域文化,各种地域文化所内含的风俗人情、法律价值观等因素对当前的司法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这样那样的客观、深刻的影响。

  影响司法裁判的途径

  司法是司法主体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亦是对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因此,地域文化会通过司法主体、司法环境、诉讼当事人等多种途径对司法裁判产生现实的影响。比如在“礼法文化”价值理念盛行的齐鲁地区,往往会有少数法官为了面子、人情等个人利益,对熟人、朋友、同事等的“打招呼”、说情予以接纳,导致一定裁量范围内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倾向,严重的可达到枉法的地步。

  对司法裁判影响的后果

  特色各异的地域文化对司法裁判往往会产生有利于制定法和地方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生命力等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实务中同一事实裁判的地区不均衡性、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等消极作用。在具有不同文化背景与习俗的地区,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地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这使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并可能导致执法尺度难以统一,使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不利于我国一体准循的法治秩序的建立。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当将尊重、吸收地域文化中的合理养分与依照法律规范司法、体现法律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

  加强各具特色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在当前是一个极富时代气息的问题。如何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将司法裁判与地域文化紧密地融合,要注意这种建设与所在“水土”的契合问题。笔者所在的法院走出了一条观念形态的法院文化建设之路,通过汲取本地楚汉雄风中积极因素,结合现代法治理念,打造了以“正义、创新、尊荣、关爱”为宗旨的法院文化,促使司法人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自觉地以此法院精神文化作为自己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塑造了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公正、权威、文明、高效的良好执法形象。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现代司法要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立足于地域文化与民风民俗,了解当地的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充分认识到地域文化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相同之处与差异,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体现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当事人的亲和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当地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最终达到当地民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过程与结果更深入、更广泛的认同。

  重视本土资源 强调情理裁判

  在中国古代传统司法实践中,情理是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斟酌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基因,情理来源于长期共同生活的一定地域的社会大众,来源于长久以来一直被社会主流价值所认可的习惯与惯例,是深层次的法律精神的蕴涵与体现。从终极意义上说,情理也在寻求法律所主张的秩序、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虽然二者有所侧重,但殊途同归。实现法律所倡导的正义裁判于情理的终极要求并不相悖,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法的精神,并将之有机融合到案件中去,更加理性地发挥好情理在现代司法中的功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提高司法人员文化道德素质

  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倚赖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以及法律素质等。如果一个司法人员文字粗疏、病句连篇、语义含混且对所处地区的地域文化知之甚少抑或置若罔闻的话,很难相信其能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体现出人文关怀。因而,应当立足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地域文化中的精华,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文化道德素质。

  (作者系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中心主任)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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