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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失火殃及池鱼惹官司热心人鱼池取水救火谁料鱼却因缺水死亡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6-30 9:56:33
饭店失火,好心的邻居帮忙从隔壁的养鱼池里取水救火,结果火被扑灭了,养鱼池里的鱼却因缺水死亡,倒霉的饭店因为“殃及池鱼”给自己惹上了官司。 前不久,李某在徐州经营的一家饭店突然失火,火苗越蹿越高,邻居们见状纷纷赶来灭火。由于附近没有水源,赶来帮忙的邻居只好跑到不远处的一个养鱼池取水。很快,火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被扑灭了。可是,令大家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救火时取走了养鱼池里的水,造成养鱼池里的一些高档鱼因水量不足而大量死亡,给养鱼人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看到给别人带来的损失,饭店老板李某心里也感到有些愧疚,但是在面对养鱼人刘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时,李某拒绝了,李某认为,火灾发生的时候,他和家人都在忙着扑火,并且他也没有到养鱼池里取水,因此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算到他的头上。 最后,养鱼人刘某经过一番周折了解到,火灾发生当天,是张家三兄弟提议到自己的养鱼池取水灭火的。于是刘某又找到张家三兄弟,要他们承担因在鱼池取水灭火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这一下,张家三兄弟不依了,他们认为,自己取水灭火是见义勇为,哪有做了好事还要赔人的道理,刘某要他们赔偿经济损失没有道理。 好好的鱼儿突然遭到这般遭遇,刘某万分无奈,只好将李某和张家三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徐州新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邻居为救火而到刘某的养鱼池取水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在本案中,李军的饭店正在燃烧,如不及时扑灭,就会引发更大的火灾,而当时饭店附近没有其他充足水源。为了避免火势蔓延,造成更大的损失,救火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到刘某的养鱼池取水,符合紧急避险行为须具备的要件。紧急避险虽然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它并不排除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民事补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提出赔偿的请求是正当的。鉴于李某是整个事件的受益者,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补偿刘某的部分经济损失。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朱律师:所谓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行为至少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存在正在发生的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其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避险措施,也就是说,如不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利益;第三,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救火者到刘某的养鱼池取水,给刘某造成经济损失是不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法院做出的判决公正合理。 记者 张易 通讯员 刘军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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