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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7-07 > 法庭传真 > 正文
 

司机交通事故致残理赔却遭拒

法院:保险合同未约定的条款保险公司不担责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7 9:40:56  

  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一名老司机因一起交通事故致残,随后他凭着公司替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去理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于是他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去年初,南京一家公司为老李等27名职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去年5月,老李因公出车遭遇车祸受了伤,后被鉴定出“空肠破裂、胰腺破裂、肠系膜破裂”等3个十级伤残。随后,老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称,老李的这次事故根本不算“保险事故”,他要求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不能赔。老李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只有符合该保险条款中所列举的7级34种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才能支付相应比例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否则就不能算“保险事故”。而老李的“空肠破裂、胰腺破裂、肠系膜破裂”等,都不在此列。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该案中,由于投保人是老李所在的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只需向公司说明。因此,老李说保险公司没有向自己说明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理赔应当完全依照保险合同进行。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支付给老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费共计2800余元。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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