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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到期未过户引发纠纷

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履约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7 9:42:12  

  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知秋)一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然而过了合同约定的日期,对方仍一直没有过户。该女士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近日,南京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家住浦口区宁港村。去年,她通过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了解到同样住在浦口区的周某家有一套二手房要卖,房型、价格正合她意。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张女士与周某以及房地产公司于2月12日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将其位于浦口区浦东村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女士。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过户当日付余款5万元。然而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日期,对方始终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4月,张女士向浦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辩称,张女士在合同中的联系方式不明,自己无法与她联系上。而且从去年2月到5月中旬,张女士从未表示过要过户,到6月中旬时,张女士也是被动地与中介见面的。因此,是张女士自己的过错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

  张女士则认为,当时她不方便留下联系电话,而且有没有留电话与履行合同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周某一直以借口拒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35万元的违约金。

  周某则提出,原告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从合同履行期满至今近一年的时间里,房价上涨,现在的房价已从去年的2000多元涨到了3000多元。如果此时履行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要求解除协议,并且张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不返还定金。

  庭审结束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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